男人躁女人躁的好爽免费视频_www.99re99_再深点灬舒服灬太大了好硬_白嫩大二白浆清晰可见

您好!歡迎閱覽中郵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網站! 關于我們 企業文化
售后:0851-87991116???????????
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知識百科
《鐵路無線電管理辦法》詳解
發表時間:2021-08-17     閱讀次數:     字體:【

通信世界網消息(CWW)近年來,隨著鐵路事業的發展,尤其是高鐵技術的快速發展,無線電頻譜資源作為鐵路行業的生產要素,在鐵路通信、自動化、安全等領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早期一些鐵路無線電管理規定和工作機制隨著鐵路事業的發展變化和鐵路管理機構改革,已不適應當前的管理需要。為此,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聯合頒布了《鐵路無線電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第56號令)(下稱《辦法》),將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為更好地宣傳和實施《辦法》,現對《辦法》進行詳細解讀。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辦法》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需要

2016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了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無線電管理機構之間的業務指導關系。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下開展工作,其在無線電管理方面的具體工作要遵守《條例》的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無線電管理機構主要是指公安、民航、廣播、鐵路、漁業等部門為開展本系統(行業)無線電管理工作而設立的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具體職責包括:貫徹執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依照《條例》規定和國務院規定的部門職權,管理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分配給本系統(行業)使用的航空、水上無線電專用頻率,規劃本系統(行業)無線電臺(站)的建設布局和臺址,核發制式無線電臺執照及電臺識別碼。

在無線電臺(站)管理方面,《條例》明確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核發船舶、航空器、鐵路機車設置、使用的制式無線電臺執照及電臺識別碼,并要求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船舶、航空器、鐵路機車設置、使用非制式無線電臺的管理辦法。為貫徹落實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鐵路無線電管理,保障鐵路系統無線電業務安全,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會同交通運輸部制定關于鐵路無線電管理的部門規章,對鐵路無線電頻率使用和制式、非制式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管理加以規范。

(二)制定《辦法》是適應鐵路無線電管理情況變化的需要

1994年,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發布《加強國務院各部門無線電管理的若干規定》(國無管〔1994〕18號),明確了授權或委托國務院各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行使部分無線電管理職權等問題,隨后鐵道部成立了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鐵路系統無線電管理工作。1996年,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鐵道部聯合發布《鐵路無線電管理規則》,進一步明確了鐵路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的職責等。后續,工業和信息化部、鐵道部通過建立鐵路無線電專用頻率保護工作長效機制,大力支持鐵路高速化、信息化建設,并加強對相關頻率的保護性監測,切實保障鐵路GSM-R、800MHz頻段列車安全預警等頻率的使用安全。

2013年3月,鐵路系統實行政企分開改革,原鐵道部擬定鐵路發展規劃和政策的行政職責劃入交通運輸部,新組建的國家鐵路局由交通運輸部管理,承擔原鐵道部的其他行政職責,部分鐵路無線電管理和技術人員劃入鐵路運輸企業。鐵路系統改革后,鐵路無線電頻率管理者與使用者也從合一變為分開,鐵路無線電應用點多線長,跨行政區域多,臺站屬地管理也存在一定問題。早期鐵路無線電管理相關規章已不適應當前需求,需要通過制定《辦法》,對鐵路無線電頻率和無線電臺(站)相關許可的審查程序、職責分工、無線電監測和干擾查處機制等予以明確,進而提升鐵路無線電管理的依法行政水平。

二、立法過程

2016年《條例》修訂公布后,工業和信息化部就啟動了《辦法》的起草制定,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在組織相關機構開展鐵路無線電管理機制課題研究并深入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組織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及湖南、遼寧、上海無線電管理機構,赴國家鐵路局、中國鐵路集團公司、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上海鐵路監督管理局、中國鐵路集團公司上海鐵路局等單位開展鐵路無線電管理工作情況調研,了解鐵路當前建設運營及未來發展規劃,在此基礎上研究起草了《辦法(初稿)》。

二是多次組織國家鐵路局、中國鐵路集團公司等單位就鐵路無線電管理思路和機制進行座談研討,結合無線電頻率使用,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以及鐵路無線電監測、干擾查處等實際業務需求,聽取相關立法建議,修改完善《辦法》。

三是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相關要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多次征求國家鐵路局、中國鐵路集團公司、各省(區、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和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的意見,在綜合各方面意見基礎上,就《辦法》內容于2020年9月和12月兩次書面征求交通運輸部意見,經協調達成一致意見。

2021年3月2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4次部務會審議通過了《辦法》,并經交通運輸部聯簽同意,6月30日,兩部門聯合頒布出臺了《辦法》。

三、主要內容

《辦法》進一步貫徹落實《條例》要求,依法依規加強鐵路無線電頻率使用和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相關行政許可的審查、無線電監測和干擾查處等工作,明確了鐵路相關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委托制度,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審批分工制度以及建立完善無線電干擾查處機制等,有利于相關部門厘清權責、理順關系,強化鐵路無線電管理,保障鐵路運行安全。主要規定了如下內容:

(一)明確鐵路無線電管理職責分工

落實《條例》關于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無線電管理機構職責的相關規定,《辦法》明確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委托國家鐵路局實施相關無線電頻率、無線電臺(站)許可。

關于鐵路無線電相關行政許可的實施,一是依授權實施許可。《條例》修訂后,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履行相關職責,以自己的名義行使相關職權,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中,包括在鐵路機車上設置、使用制式無線電臺,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核發無線電臺執照及電臺識別碼;關于非制式無線電臺具體的管理要求,《條例》授權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相關的管理辦法。二是依委托實施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辦法》按照相關要求,對部分無線電頻率以及在鐵路機車上設置、使用非制式無線電臺的許可,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委托國家鐵路局實施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要求,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將另行發布委托國家鐵路局實施行政許可的公告,詳細列明委托行政許可的具體事項及相關內容。

(二)細化鐵路無線電頻率使用和管理規范

《辦法》明確了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國家鐵路局和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的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審批管理權限。考慮到鐵路無線電業務的特殊性,《辦法》規定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委托國家鐵路局對專門用于鐵路運營指揮調度、列車運行控制等涉及鐵路運營安全的無線電頻率進行許可管理,這也符合當前國家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強“放管服”等有關要求。《辦法》對鐵路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載明事項、頻率使用許可期限及續辦、頻率收回制度等內容進行了規定,要求鐵路運輸企業依法使用無線電頻率,減少對鐵路樞紐和相鄰線路等區域的無線電干擾。

《辦法》規定,國家鐵路局根據委托實施許可的無線電頻率的頻率占用費,由國家鐵路局收取并上繳國庫。無線電頻譜資源是屬于國家所有的非傳統自然資源,也是國家戰略性稀缺資源。一方面,無線電頻譜資源是航空、鐵路、水上等國民經濟重要行業賴以發展的基礎資源,另一方面,無線電頻譜資源的開發利用也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無線電頻譜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是基于國家對戰略性稀缺資源進行有效管理而產生和制定的,是國家開展無線電頻譜資源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實現國有資源有效管理和提高無線電頻譜利用效率的有效途徑。依據《條例》規定,任何使用無線電頻率的組織和個人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無線電頻率占用費。

(三)明確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審批分工

基于制式無線電臺在使用性質上的特殊性,根據《條例》規定,《辦法》明確國家鐵路局對在鐵路機車上設置、使用的制式無線電臺(站)實施許可;在鐵路機車上設置、使用的部分非制式無線電臺(站),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委托國家鐵路局實施許可,其他無線電臺(站)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審批。為了便于掌握各類電臺的使用情況,國家鐵路局應當將制式無線電臺執照及無線電臺識別碼核發情況定期通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

無線電臺(站)是是無線電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設置有固定臺址的無線電臺(站),需要占用特定的物理空間(依托建筑物或獨立設置),如果無線電臺(站)或其周邊建筑物設置不當,可能會導致區域內電磁環境惡化、通信效能下降,甚至對其他正在合法使用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因此,臺站建設布局既要遵守無線電管理相關規定,又要符合城鄉建設規劃。《辦法》明確國家鐵路局牽頭規劃用于運營指揮調度、列車運行控制等涉及鐵路運營安全的無線電臺(站)的建設布局和臺址,做好臺站周邊的電磁環境監測和保護工作。另一方面,由于無線電臺(站)使用一定年限后設備會自然老化,可能會導致發射頻率、發射功率、天線增益、天線高度等技術指標出現偏差,干擾其他正常使用的合法臺(站)。《辦法》要求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人應當加強日常管理和維護,保證無線電臺(站)性能指標符合國家無線電管理相關規定和鐵路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必須對臺(站)設施和設備進行合理的維護,保證其本身正常工作需要的同時,有效避免對其他合法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

(四)細化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范

《辦法》要求研制鐵路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的無線電頻率應當符合國家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我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反映了當今世界無線電技術的發展趨勢、無線電業務應用情況,反映了與國際頻率劃分的一致性及遵守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的要求。只有嚴格按照我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研制出的設備才具備投入使用的條件,才能確保在后續生產、銷售、使用環節技術管理上的一致性,預防出現干擾。同時,按照我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來研制無線電發射設備,可確保產品與國際主流無線電技術發展方向一致,便于我國無線電產品向國際推廣,是保障我國相關產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

無線電發射設備廣泛應用于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抓好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是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無線電干擾、維護電波秩序的重要手段。《辦法》規定銷售需要取得型號核準的鐵路無線電發射設備,應向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銷售備案。除了免許可的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以外,在型號核準制度的基礎上,加強對銷售應當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單位或企業的管理,加強打擊銷售未經型號核準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力度,避免和減少不合規、不合法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流入市場。

《辦法》明確研制、生產、銷售和維修大功率鐵路無線電發射設備,應采取措施有效抑制電波發射,不得對依法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在研制、生產、銷售和維修大功率無線電發射設備時,即使符合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由于時域、空域以及發射方向和仰角等因素,無線電發射設備產生的電磁輻射也可能會對合法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此種情況嚴重擾亂空中電波秩序,影響其他合法無線電設備的正常使用,應采取措施有效抑制電波發射,避免發生相關干擾。

(五)完善鐵路無線電監測和干擾查處機制

《辦法》要求分別在國家和省級層面建立鐵路無線電頻率保護工作機制,由無線電管理機構、鐵路管理機構和有關鐵路運輸企業參加。實際工作中,2010年,工業和信息化部、鐵道部就建立了鐵路無線電專用頻率保護工作長效機制,部分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和地方鐵路局也建立了相應工作機制,加強了對鐵路無線電頻率的保護,確保鐵路運行安全暢通。隨著無線電技術的快速發展和廣泛應用,電磁環境日益復雜,無線電干擾時有發生,影響鐵路無線電業務安全,加強鐵路無線電監測和干擾查處工作十分重要。《條例》規定國務院相關部門的無線電監測站負責對本系統(行業)的無線電信號實施監測,國務院有關部門應加強無線電監測設施建設,成立相應的監測機構,由其負責對本系統(行業)的無線電信號實施監測,確保無線電信號在頻率、功率、使用目的等方面與頻率許可、設臺許可相一致,避免對其他合法無線電應用產生影響。同時,當本系統(行業)合法使用的無線電臺(站)受到影響時,具備初步監測的能力。

《辦法》明確鐵路部門、鐵路運輸企業加強無線電管理基礎設施、技術設施和隊伍建設,增強監測能力和干擾源查找能力,在受到干擾時及時自查。規定鐵路部門和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在規劃建設無線電監測網(站)時,統籌考慮鐵路行業使用的無線電頻率保護需要。無線電管理機構和無線電監測站做好日常無線電監測和干擾查處工作,及時處理鐵路方面的投訴。鐵路系統合法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站)如果受到有害干擾,可以向無線電管理機構投訴,無線電管理機構將根據《無線電干擾投訴和查處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及時組織相關技術機構進行監測定位,依法查找、處置相關干擾,并將查處情況向投訴人進行反饋。考慮到鐵路無線電業務的專業屬性,《辦法》還規定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會同地區鐵路管理機構聯合開展行政執法,進一步強化鐵路無線電領域事中事后監督管理。


通信世界網消息(CWW)近年來,隨著鐵路事業的發展,尤其是高鐵技術的快速發展,無線電頻譜資源作為鐵路行業的生產要素,在鐵路通信、自動化、安全等領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早期一些鐵路無線電管理規定和工作機制隨著鐵路事業的發展變化和鐵路管理機構改革,已不適應當前的管理需要。為此,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聯合頒布了《鐵路無線電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第56號令)(下稱《辦法》),將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為更好地宣傳和實施《辦法》,現對《辦法》進行詳細解讀。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辦法》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需要

2016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了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無線電管理機構之間的業務指導關系。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下開展工作,其在無線電管理方面的具體工作要遵守《條例》的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無線電管理機構主要是指公安、民航、廣播、鐵路、漁業等部門為開展本系統(行業)無線電管理工作而設立的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具體職責包括:貫徹執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依照《條例》規定和國務院規定的部門職權,管理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分配給本系統(行業)使用的航空、水上無線電專用頻率,規劃本系統(行業)無線電臺(站)的建設布局和臺址,核發制式無線電臺執照及電臺識別碼。

在無線電臺(站)管理方面,《條例》明確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核發船舶、航空器、鐵路機車設置、使用的制式無線電臺執照及電臺識別碼,并要求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船舶、航空器、鐵路機車設置、使用非制式無線電臺的管理辦法。為貫徹落實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鐵路無線電管理,保障鐵路系統無線電業務安全,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會同交通運輸部制定關于鐵路無線電管理的部門規章,對鐵路無線電頻率使用和制式、非制式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管理加以規范。

(二)制定《辦法》是適應鐵路無線電管理情況變化的需要

1994年,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發布《加強國務院各部門無線電管理的若干規定》(國無管〔1994〕18號),明確了授權或委托國務院各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行使部分無線電管理職權等問題,隨后鐵道部成立了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鐵路系統無線電管理工作。1996年,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鐵道部聯合發布《鐵路無線電管理規則》,進一步明確了鐵路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的職責等。后續,工業和信息化部、鐵道部通過建立鐵路無線電專用頻率保護工作長效機制,大力支持鐵路高速化、信息化建設,并加強對相關頻率的保護性監測,切實保障鐵路GSM-R、800MHz頻段列車安全預警等頻率的使用安全。

2013年3月,鐵路系統實行政企分開改革,原鐵道部擬定鐵路發展規劃和政策的行政職責劃入交通運輸部,新組建的國家鐵路局由交通運輸部管理,承擔原鐵道部的其他行政職責,部分鐵路無線電管理和技術人員劃入鐵路運輸企業。鐵路系統改革后,鐵路無線電頻率管理者與使用者也從合一變為分開,鐵路無線電應用點多線長,跨行政區域多,臺站屬地管理也存在一定問題。早期鐵路無線電管理相關規章已不適應當前需求,需要通過制定《辦法》,對鐵路無線電頻率和無線電臺(站)相關許可的審查程序、職責分工、無線電監測和干擾查處機制等予以明確,進而提升鐵路無線電管理的依法行政水平。

二、立法過程

2016年《條例》修訂公布后,工業和信息化部就啟動了《辦法》的起草制定,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在組織相關機構開展鐵路無線電管理機制課題研究并深入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組織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及湖南、遼寧、上海無線電管理機構,赴國家鐵路局、中國鐵路集團公司、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上海鐵路監督管理局、中國鐵路集團公司上海鐵路局等單位開展鐵路無線電管理工作情況調研,了解鐵路當前建設運營及未來發展規劃,在此基礎上研究起草了《辦法(初稿)》。

二是多次組織國家鐵路局、中國鐵路集團公司等單位就鐵路無線電管理思路和機制進行座談研討,結合無線電頻率使用,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以及鐵路無線電監測、干擾查處等實際業務需求,聽取相關立法建議,修改完善《辦法》。

三是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相關要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多次征求國家鐵路局、中國鐵路集團公司、各省(區、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和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的意見,在綜合各方面意見基礎上,就《辦法》內容于2020年9月和12月兩次書面征求交通運輸部意見,經協調達成一致意見。

2021年3月2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4次部務會審議通過了《辦法》,并經交通運輸部聯簽同意,6月30日,兩部門聯合頒布出臺了《辦法》。

三、主要內容

《辦法》進一步貫徹落實《條例》要求,依法依規加強鐵路無線電頻率使用和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相關行政許可的審查、無線電監測和干擾查處等工作,明確了鐵路相關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委托制度,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審批分工制度以及建立完善無線電干擾查處機制等,有利于相關部門厘清權責、理順關系,強化鐵路無線電管理,保障鐵路運行安全。主要規定了如下內容:

(一)明確鐵路無線電管理職責分工

落實《條例》關于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無線電管理機構職責的相關規定,《辦法》明確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委托國家鐵路局實施相關無線電頻率、無線電臺(站)許可。

關于鐵路無線電相關行政許可的實施,一是依授權實施許可。《條例》修訂后,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履行相關職責,以自己的名義行使相關職權,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中,包括在鐵路機車上設置、使用制式無線電臺,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核發無線電臺執照及電臺識別碼;關于非制式無線電臺具體的管理要求,《條例》授權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相關的管理辦法。二是依委托實施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辦法》按照相關要求,對部分無線電頻率以及在鐵路機車上設置、使用非制式無線電臺的許可,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委托國家鐵路局實施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要求,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將另行發布委托國家鐵路局實施行政許可的公告,詳細列明委托行政許可的具體事項及相關內容。

(二)細化鐵路無線電頻率使用和管理規范

《辦法》明確了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國家鐵路局和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的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審批管理權限。考慮到鐵路無線電業務的特殊性,《辦法》規定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委托國家鐵路局對專門用于鐵路運營指揮調度、列車運行控制等涉及鐵路運營安全的無線電頻率進行許可管理,這也符合當前國家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強“放管服”等有關要求。《辦法》對鐵路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載明事項、頻率使用許可期限及續辦、頻率收回制度等內容進行了規定,要求鐵路運輸企業依法使用無線電頻率,減少對鐵路樞紐和相鄰線路等區域的無線電干擾。

《辦法》規定,國家鐵路局根據委托實施許可的無線電頻率的頻率占用費,由國家鐵路局收取并上繳國庫。無線電頻譜資源是屬于國家所有的非傳統自然資源,也是國家戰略性稀缺資源。一方面,無線電頻譜資源是航空、鐵路、水上等國民經濟重要行業賴以發展的基礎資源,另一方面,無線電頻譜資源的開發利用也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無線電頻譜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是基于國家對戰略性稀缺資源進行有效管理而產生和制定的,是國家開展無線電頻譜資源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實現國有資源有效管理和提高無線電頻譜利用效率的有效途徑。依據《條例》規定,任何使用無線電頻率的組織和個人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無線電頻率占用費。

(三)明確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審批分工

基于制式無線電臺在使用性質上的特殊性,根據《條例》規定,《辦法》明確國家鐵路局對在鐵路機車上設置、使用的制式無線電臺(站)實施許可;在鐵路機車上設置、使用的部分非制式無線電臺(站),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委托國家鐵路局實施許可,其他無線電臺(站)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審批。為了便于掌握各類電臺的使用情況,國家鐵路局應當將制式無線電臺執照及無線電臺識別碼核發情況定期通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

無線電臺(站)是是無線電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設置有固定臺址的無線電臺(站),需要占用特定的物理空間(依托建筑物或獨立設置),如果無線電臺(站)或其周邊建筑物設置不當,可能會導致區域內電磁環境惡化、通信效能下降,甚至對其他正在合法使用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因此,臺站建設布局既要遵守無線電管理相關規定,又要符合城鄉建設規劃。《辦法》明確國家鐵路局牽頭規劃用于運營指揮調度、列車運行控制等涉及鐵路運營安全的無線電臺(站)的建設布局和臺址,做好臺站周邊的電磁環境監測和保護工作。另一方面,由于無線電臺(站)使用一定年限后設備會自然老化,可能會導致發射頻率、發射功率、天線增益、天線高度等技術指標出現偏差,干擾其他正常使用的合法臺(站)。《辦法》要求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人應當加強日常管理和維護,保證無線電臺(站)性能指標符合國家無線電管理相關規定和鐵路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必須對臺(站)設施和設備進行合理的維護,保證其本身正常工作需要的同時,有效避免對其他合法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

(四)細化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范

《辦法》要求研制鐵路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的無線電頻率應當符合國家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我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反映了當今世界無線電技術的發展趨勢、無線電業務應用情況,反映了與國際頻率劃分的一致性及遵守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的要求。只有嚴格按照我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研制出的設備才具備投入使用的條件,才能確保在后續生產、銷售、使用環節技術管理上的一致性,預防出現干擾。同時,按照我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來研制無線電發射設備,可確保產品與國際主流無線電技術發展方向一致,便于我國無線電產品向國際推廣,是保障我國相關產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

無線電發射設備廣泛應用于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抓好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是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無線電干擾、維護電波秩序的重要手段。《辦法》規定銷售需要取得型號核準的鐵路無線電發射設備,應向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銷售備案。除了免許可的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以外,在型號核準制度的基礎上,加強對銷售應當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單位或企業的管理,加強打擊銷售未經型號核準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力度,避免和減少不合規、不合法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流入市場。

《辦法》明確研制、生產、銷售和維修大功率鐵路無線電發射設備,應采取措施有效抑制電波發射,不得對依法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在研制、生產、銷售和維修大功率無線電發射設備時,即使符合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由于時域、空域以及發射方向和仰角等因素,無線電發射設備產生的電磁輻射也可能會對合法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此種情況嚴重擾亂空中電波秩序,影響其他合法無線電設備的正常使用,應采取措施有效抑制電波發射,避免發生相關干擾。

(五)完善鐵路無線電監測和干擾查處機制

《辦法》要求分別在國家和省級層面建立鐵路無線電頻率保護工作機制,由無線電管理機構、鐵路管理機構和有關鐵路運輸企業參加。實際工作中,2010年,工業和信息化部、鐵道部就建立了鐵路無線電專用頻率保護工作長效機制,部分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和地方鐵路局也建立了相應工作機制,加強了對鐵路無線電頻率的保護,確保鐵路運行安全暢通。隨著無線電技術的快速發展和廣泛應用,電磁環境日益復雜,無線電干擾時有發生,影響鐵路無線電業務安全,加強鐵路無線電監測和干擾查處工作十分重要。《條例》規定國務院相關部門的無線電監測站負責對本系統(行業)的無線電信號實施監測,國務院有關部門應加強無線電監測設施建設,成立相應的監測機構,由其負責對本系統(行業)的無線電信號實施監測,確保無線電信號在頻率、功率、使用目的等方面與頻率許可、設臺許可相一致,避免對其他合法無線電應用產生影響。同時,當本系統(行業)合法使用的無線電臺(站)受到影響時,具備初步監測的能力。

《辦法》明確鐵路部門、鐵路運輸企業加強無線電管理基礎設施、技術設施和隊伍建設,增強監測能力和干擾源查找能力,在受到干擾時及時自查。規定鐵路部門和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在規劃建設無線電監測網(站)時,統籌考慮鐵路行業使用的無線電頻率保護需要。無線電管理機構和無線電監測站做好日常無線電監測和干擾查處工作,及時處理鐵路方面的投訴。鐵路系統合法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站)如果受到有害干擾,可以向無線電管理機構投訴,無線電管理機構將根據《無線電干擾投訴和查處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及時組織相關技術機構進行監測定位,依法查找、處置相關干擾,并將查處情況向投訴人進行反饋。考慮到鐵路無線電業務的專業屬性,《辦法》還規定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會同地區鐵路管理機構聯合開展行政執法,進一步強化鐵路無線電領域事中事后監督管理。


來源:工信部

 
上一篇:三部門聯合印發《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
下一篇:5G基站覆蓋全國所有地級市 多地明確未來5年發力目標